(2015)保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进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良,农民,被捕前住定州市李亲顾镇油味村1087号。2014年7月24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押于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车易,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亚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良及辩护人车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进良怀疑其前妻与本村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2014年7月23日11时许,李进良持自家刀子到定州市油味村李彬家,看到在此帮忙办婚事的王某,遂持刀向王某腹部刺一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因大出血死亡。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进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进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应对被告人李进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进良怀疑其前妻与本村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2014年7月23日11时许,李进良持刀到定州市油味村李彬家,刺在此帮忙的王某右侧腹部一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进良供述:2012年阴历2月12日,其看见其妻李某甲到村西南头王某家猪场,其到王某猪场,王某不承认李某甲来过猪场。晚上回家后,李某甲承认和王某有私情。其和李某甲经常吵架,2013年5月20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其特别恨王某,多次想报复王某。2014年7月23日同村李彬家办喜事,其想王某可能在那儿帮忙,就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子揣裤兜里用上衣盖着,到李彬家看见王某正在李彬家门口盛饭,其走过去右手拿出刀子扎了王某腹部一刀,王某捂着伤口喊了声就跑开了,旁边人把其手里的刀拿走了,并把其控制在墙根下,后来公安干警过来将其带到公安局。刀子平时用来剔肉,刀子长约24厘米,木柄,单刃,尖刀。当庭出示公安机关在刘某处提取的尖刀一把,李进良称这把尖刀是其案发时刺王某用的刀子。2、证人刘某证言:2014年7月23日同村李彬家结婚宴请老乡,其和王某帮忙。11时许其和王某在胡同里吃饭,听到王某喊了一声“扎了我了。”其看王某正用手捂着自己的腹部,同村李进良在王某的西边,手里拿着把刀子,刀子上有血。李进良拿着刀子又要扎王某,郭某从墙边拿了根木柱子把李进良推了一下,其上去握住李进良拿刀的手,把刀从李进良手里夺下来。后来李进良被人们控制住,村民送王某去了医院。李进良拿的刀是杀猪用的单刃尖刀,木柄,刀刃长约20厘米。其将李进良扎王某的刀子交给了公安干警。3、证人郭某证言:2014年7月23日同村李彬家结婚宴请老乡,其和王某负责管事。中午吃饭时,其和王某在胡同里盛面,听见王某喊了一声“扎了我了。”其转身看到王某用手捂住自己右侧腹部,手捂的地方出血了。同村李进良手拿着一把尖刀,还要扎王某,王某捂着腹部向其跑过来,其拿起墙边一根圆木,冲追过来的李进良推去,阻挡李进良再次伤害王某。刘某上前夺下了李进良手中的刀子。人们控制住李进良后报警。有人送王某到医院进行抢救。李进良手中拿的尖刀是单刃,木柄,刀刃长约20厘米。4、证人明某证言:2014年7月23日其儿子结婚,请王某管事。中午吃饭时,其在屋里听见外面喊打架了,赶紧跑出去,见李进良在墙边靠着,有几个人看着他。听人说李进良把王某扎了一刀,王某已经被人送医院了。5、证人曹某证言:其是定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当日值白班时,“120”打电话说有一个腹部外伤的人,让做好接诊准备。伤者送到医院后,其给伤者做的初步诊断,伤者的生命体征不平稳,血压低,面色苍白,精神萎靡,右侧腹部稍微靠上点有一处约5厘米的伤口,边缘整齐。听家属说伤者叫王某。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王某,右腹部见横行7.5厘米缝合伤口,右腹部见纵行24厘米手术缝合口及1×0.5厘米、1.5×0.5厘米手术引流口。提取心血一部。鉴定意见:死者王某系因大出血死亡。7、提取笔录: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26日分别提取了王某的女儿王学凤和王某的妻子贾某的血样。8、提取清单:公安人员从刘某手中提取尖刀一把。9、辨认笔录:2014年10月5日公安人员组织李进良辨认6把不同的刀子,李进良指出5号刀子(刘某交给公安人员的刀子)是其扎王某的刀子。10、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刀子上血与王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55×1017。(二)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王某是王学凤的生物学父亲。11、现场勘查笔录:中心现场位于村民李红兵家房后山处,李红兵家房后山墙地面放有木头,木头堆距李红兵房西边缘4.5米,距村干部介绍,木头堆向东0.2米及李红兵房后山墙处为案发地。12、证人贾某证言:2014年7月23日中午,有人打电话说其丈夫王某在李彬家被人扎伤,其赶快过去将王某送往了定州市人民医院,同日晚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前李进良和王某喝酒,王某不跟他喝,王某用手推了他一下,李进良被推倒了,他就骂王某。后来李进良还在大街上喊,说王某和他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3、证人李某甲证言:李进良是其前夫。李进良总是喝酒,不干活挣钱。他还怀疑其跟油味村的三个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一喝多了就乱说,还打其。两人在2013年5月20日离了婚。14、证人李某乙证言:其听李进良说,儿媳李某甲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李进良和李某甲离了婚。李进良拿斧子追过王某,想杀死王某。15、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李进良,鉴定意见:疾病诊断:案发时未见精神病征。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李亲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7月23日11时许接110指令,在定州市李亲顾镇油味村有人持刀将另一人扎伤。接报后干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当日油味村李彬家办喜事,王某正在管事,李进良突然持刀将王某右腹部扎伤,后王某被送往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同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进良案发后被周围人控制在现场。李进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7、民事赔偿协议:李进良之父李某乙所有的五头猪、小麦归王学峰所有,医疗费、埋葬费等由李某乙赔偿人民币15000元。王学峰不再追究李进良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良因婚姻家庭矛盾怨恨他人,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进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进良亲属和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辩护人称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的意见属实。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进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进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晨平审 判 员 雷洪涛代理审判员 詹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