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峥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刘峥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54-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责人赵启柱,行长。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员。被告刘峥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被告刘峥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凌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元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