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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赖松高与赖松茂等人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松高,赖松茂,赖松成,赖仁东,赖松盛,苏翠芳,赖松美,刘齐琮,赖松晃,赖松照,赖松昌,黄文治,赖长升,赖松裕,赖长深,赖松玲,赖松祝,赖松禧,赖松超,黄维章,赖松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376-3号申请执行人赖松高,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茂,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成,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仁东,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盛,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苏翠芳,女,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美,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刘齐琮,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晃,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照,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昌,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黄文治,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长升,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裕,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长深,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玲,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祝,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禧,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超,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黄维章,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赖松禄,男,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赖松高与被执行人赖松茂、赖松成、赖仁东、赖松盛、苏翠芳、赖松美、刘齐琮、赖松晃、赖松照、赖松昌、黄文治、赖长升、赖松裕、赖长深、赖松玲、赖松祝、赖松禧、赖松超、黄维章、赖松禄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1)钦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2011)钦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诉讼费负担部分确定的义务,即:(1)、上述20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729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评估费1225元,由上述20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松茂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501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成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234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美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661XXXX帐户的存款,刘齐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026XXXX和815001161007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晃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222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昌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791101010048XXXX帐户的存款,赖长升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01161001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裕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01101007XXXX和81501101010028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有账号为60631402420012XXXX帐户的存款,赖长深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379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超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073XXXX帐户的存款,赖松禄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073XXXX帐户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赖松茂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501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赖松成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234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赖松美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有账号为81501101010661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刘齐琮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026XXXX和815001161007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赖松晃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222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冻结被执行人赖松昌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账号为81791101010048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七、冻结被执行人赖长升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01161001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八、冻结被执行人赖松裕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01101007XXXX和81501101010028XXXX帐户各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九、冻结被执行人赖松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账号为60631402420012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十、冻结被执行人赖长深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379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十一、冻结被执行人赖松超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073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十二、冻结被执行人赖松禄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利信用社账号为81501101010073XXXX帐户在5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逎海审判员  黄诒恒审判员  施 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