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运收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收,王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收。被执行人王俊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收与被执行人王俊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