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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芙兰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芙兰,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薛芙兰。委托代理人王育民。委托代理人王振民。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芙兰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芙兰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薛芙兰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申请撤诉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又告知其三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薛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撤诉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