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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宁西二线项目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宁西二线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西二线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贾殿方,任该项目部综合部部长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宁西二线项目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桐寨铺镇史庄村委利庄组4760平方米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3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