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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锁金芳与余志兵、摆彦清、昌吉市凯伦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张明福、王建红、新疆华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88-1号原告:锁金芳,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余志兵,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告:摆彦清,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昌吉市凯伦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王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负责人:陈军。被告:张明福,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被告:王建红,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建红,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华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18号裕阳小区1-8号商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锁金芳与被告余志兵、摆彦清、昌吉市凯伦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张明福、王建红、新疆华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余志兵、张明福、王建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