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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霞诉被告候永富、方艳俊、方彦红、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候永富,方艳俊,方彦红,候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徐霞。被告候永富。被告方艳俊。被告方彦红。被告候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霞诉被告候永富、方艳俊、方彦红、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徐霞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