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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吕智敏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智敏,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吕智敏。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5501-A。法定代表人汪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智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心宜(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