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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新,郭庆,孙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焕新,住钢城区。被执行人:郭庆,住钢城区。被执行人:孙云庆,住钢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焕新与被执行人郭庆、孙云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钢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