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新,郭庆,孙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焕新,住钢城区。被执行人:郭庆,住钢城区。被执行人:孙云庆,住钢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焕新与被执行人郭庆、孙云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钢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