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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郑起航公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郑起航,男,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郑起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起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起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起航购买的,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北、亚泰大街以东,项目名称: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划拨地块),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24.5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郑起航购买的,吉林省团山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北、亚泰大街以东,项目名称:上台新村花园小区A-1、B-1区(划拨地块),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合同编号:***,建筑面积:124.5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三、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