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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烨菲与北京视点创意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烨菲,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烨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9B06。法定代表人张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莉,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烨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视点创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点创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烨菲、被上诉人视点创意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文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烨菲在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3年9月11日入职视点创意公司,2013年9月25日离职。视点创意公司拖欠其工资3034.48元。请求判令视点创意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793.10元。视点创意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王烨菲在职期间没有完整的考勤记录,且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无须支付其工资,不同意王烨菲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烨菲于2013年9月11日入职视点创意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一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3年9月25日。王烨菲在职期间,视点创意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视点创意公司主张王烨菲的工资应按1800元/月的标准核定,王烨菲在职期间仅出勤4天,每次出勤时间不足4小时。为此,视点创意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陈绍宁及胡忠民的书面证言予以证明。劳动合同由视点创意公司(甲方)与王烨菲(乙方)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双方约定:本合同于2013年9月6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3年10月6日;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公司按照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及工作业绩发放津贴补助;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的80%。考勤机后台数据由视点创意公司自行控制。考勤统计表由视点创意公司单方制作,未有王烨菲签字确认。陈×、胡×均为视点创意公司的在职员工。王烨菲认可劳动合同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但对视点创意公司的上述主张及全部证据均持有异议,并主张其在职期间工作日均到岗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双方无试用期之约定。另查,视点创意公司与王烨菲之工资争议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王烨菲以要求视点创意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驳回王烨菲的申请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表、证言、京海劳仲字(2014)第5345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王烨菲认可劳动合同上其签名的真实性,其虽对劳动合同持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反驳,故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视点创意公司与王烨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按月支付,截至王烨菲离职时止,尚不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视点创意公司并不存在拖欠王烨菲工资之恶意。此外,视点创意公司与王烨菲之工资争议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综上,法院对王烨菲要求视点创意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烨菲的诉讼请求。王烨菲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视点创意公司支付王烨菲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739.10元。视点创意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拖欠王烨菲的工资,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王烨菲要求视点创意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王烨菲未提供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故其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烨菲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烨菲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