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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申江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无锡协达喷气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204号原告无锡市申江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39-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沈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协达喷气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胜利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陆鸣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申江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江公司)与被告无锡协达喷气织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江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协达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江公司自愿撤回对协达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江公司撤回对协达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54元,由申江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