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某,男,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殷某某,女,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乔 慧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