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荣俤与范木兴、曾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俤,范木兴,曾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王荣俤,男,1965年12月2日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王荣根,男,1963年2月15日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张淑兰,女,1963年8月22日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范木兴,男,汉族,1973年9月17月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曾华英,女,1975年7月23日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王荣俤与被告范木兴、曾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人民币3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范木兴、曾华英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60号(佳和天下)12幢201室房产(房产证号20××65)。原告提供担保物如下:担保人王荣根、张淑兰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69号(南平九鑫大厦)9层905室房产(房产证号20××17)。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价值人民币35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范木兴、曾华英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北门岭60号(佳和天下)12幢201室房产(房产证号20××65)。二、查封担保人王荣根、张淑兰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69号(南平九鑫大厦)9层905室房产(房产证号20××1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