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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万长青与何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长青,何可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万长青,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严桥镇福泉行政村大万自然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0502401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鹏,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可剑,农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祖周,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长青诉被告何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兆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长青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万长青负担。审判员  向兆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翰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