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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立珍与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珍,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孙立珍,农民。被告:高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珍诉被告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静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立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静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人民陪审员  黄宝永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