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沈银娟与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银娟,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沈银娟,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沈银娟与被申请人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59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贰万肆仟元。因义务人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沈银娟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相应登记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关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银娟,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关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59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