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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速)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速)字第36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吴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本区。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某网吧,趁王某睡觉不备,盗窃其现金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赃款被追回并发还。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赃款被追回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