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德东与余春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东,余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东,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工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余春保,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建筑商,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三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余春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余春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春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春保银行存款、收入125427.0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