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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龙小庆与钟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庆,钟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龙小庆(曾用名葛小庆),教师。委托代理人葛发新,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系原告龙小庆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长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42174209-6。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原告龙小庆诉被告钟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小庆承担。审 判 长  鲁祖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