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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白某、何致华妨害公务罪,白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何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蔚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小名二愣),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蔚县,住河北省蔚县。2010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被告人何致华(绰号小红袄),农民,住河北省蔚县。2011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何致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爱平、李正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何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公务罪2014年9月18日晚,被告人何致华让被告人白某帮忙向单侯兄弟网吧老板索要王某在此输掉的8000元钱,被告人白某和网吧老板商量未果后报警,蔚县公安局涌泉庄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出警民警准备带网吧老板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白某阻拦警车离去、拽警务人员下车,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指使被告人何致华砸碎冀G×××××警警车的后挡风玻璃。随后跟随警车前往涌泉庄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对警务人员进行谩骂,妨害警务人员对案件的询问处理,并摔碎涌泉庄派出所办公室的水杯,严重影响派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经蔚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750元。二、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何致华让被告人白某来涌泉庄乡单侯煤矿帮忙要钱,被告人白某在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冀G×××××白色长安CS35型汽车前往蔚县涌泉庄乡单侯煤矿门口的兄弟网吧,并在之后开车承载被告人何致华、王某前往涌泉庄派出所。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8㎎/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何致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何致华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何致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晚,被告人何致华给被告人白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向单侯煤矿附近兄弟网吧老板索要王某在此输掉的赌资,被告人白某在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白色长安CS35型汽车(车牌号:冀G×××××)来到网吧,与老板商量后未果。19日凌晨,被告人白某以该处有赌博机为由报警。蔚县公安局涌泉庄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出警民警准备带网吧老板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白某阻拦警车离去、拽警务人员下车,并指使被告人何致华用砖头砸碎冀G×××××警警车的后挡风玻璃,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随后,被告人白某驾车承载被告人何致华、王某跟随警车前往涌泉庄派出所,在派出所内,白某对警务人员进行谩骂、摔碎办公室水杯,并指使何致华用手机录像,妨害警务人员对案件的询问处理,严重影响派出所的正常办公秩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750元;被告人白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8㎎/100ml。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蔚县公安局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涌泉庄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9日凌晨,有人报警称在单侯煤矿门口兄弟网吧有赌博机,涌泉庄派出所协勤张某、梁某出警调查处理。19日4时许,李喜春(涌泉庄派出所教导员)报警称,其在执行公务时,有三名男子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以暴力手段将冀G×××××警警车挡风玻璃砸碎,并谩骂工作人员。2、证人张某、梁某证言、自述材料,证人李喜春自述材料证实,2014年9月19日零时许,李喜春接110指令:有人举报在单侯煤矿门口兄弟网吧内有人玩赌博机,听语气报案人喝多酒了。于是其委托张某和梁某就近处警。到了网吧门口,得知是白某报的警。当张某和梁某准备传唤网吧负责人宗某到派出所询问情况时,白某从警车上往下拽张某,并叫何致华砸警车。在派出所办公室,李喜春、张某和梁某向宗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白某对办案民警指手画脚、谩骂,摔碎一个水杯并带碎一个烟灰缸。3、被告人何致华供述,我在单侯煤矿兄弟网吧看见王某玩打鱼机输了钱,我问他想不想要回来,他说想,然后我们商量要回来后四六分。我俩没要成,我就给白某打电话,让其帮着要钱。好像是20点半左右(2014年9月18日)我俩去的游戏厅,22点左右白某也到了游戏厅。他是开自己的白色长安车去的。我们想和老板要回钱,但是商量不通。白某就报了警,说是单侯煤矿门口开着游戏厅,里面有赌博机。警察来后,白某与警察嚷起来,问警察为什么不处理。警察说是带游戏厅老板和白某回派出所录口供,白某不愿意去。后来我脑子一热,就捡起一块砖头把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砸了。警察开车拉着游戏厅老板去了派出所,白某开车拉着我、王某也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白某跟警察嚷起来,问警察到底管不管。并让我给他们录像。4、被告人白某供述,2014年9月18日上午,何致华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的一个朋友要钱。晚上我吃过饭后就自己开车去了单侯煤矿的兄弟网吧。我的车是白色长安CS35,有牌子(车牌是冀G×××××)但是没有挂。我当天晚上在广灵喝了一斤多酒。何致华把警车的挡风玻璃砸了。在派出所我比较激动,打碎了一个水杯或者是烟灰缸。因为喝了酒,具体干什么记不清了。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白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00ml。5、证人王某证言,我在单侯煤矿的兄弟网吧输了钱,何致华表示愿意帮忙把钱要回来。在民警欲将游戏厅老板带到派出所调查时,白某阻止民警离开,指使何致华砸警车。当时看白某像喝多了。后来白某开车拉着何致华和我跟随警车去了涌泉庄派出所。在派出所,白某与民警嚷起来,并摔碎办公室的一个水杯。白某让何致华用手机录像,一开始是用何致华自己的,后来用白某和我的。6、证人宗某证言证实,其在准备与民警回派出所做笔录时,白某阻止警车离去,往车下拽派出所人员,指使何致华把警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了。在派出所,白某跟派出所人员嚷嚷,让何致华录像,中间还弄碎一个水杯,推了派出所的人两下。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涌泉庄派出所,及现场的情况。8、蔚县物价局价格鉴证报告书证实,被砸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50元。9、蔚县人民法院(2011)蔚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2010)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涿鹿监狱(2013)冀司狱涿狱字第251号释放证明书、(2014)冀司狱涿狱字第116号释放证明书证实,2010年1月23日,被告人白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致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白某、何致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人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何致华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何致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被告人何致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马永春审判员  李春生审判员  龚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利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