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骆吉涛、别德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吉涛,别德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吉涛,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别德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再审申请人骆吉涛因与被申请人别德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吉涛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宜城市森林公安分局勘测的现场与本案的现场不是同一现场;2014年4月5日录制的光碟可以证实现场的桃树都没有死。(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的欠条后部分写到:如不付清,将依照法律程序赔付桃树所有损失。依此应该按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损失,而不能认定4万元的损失。(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定性为给付之诉,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不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骆吉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骆吉涛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询问,2014年4月5日录制的光碟在二审时已提交法庭,故不属于新的证据。同时该光碟记载的内容不足以证明现场的桃树没有死。骆吉涛还提出,宜城市森林公安分局勘测的现场与本案的现场不是同一现场。经查,事发后,骆吉涛一人无力扑灭火情,遂电话通知别德发到现场查看。次日,别德发找村治调主任高维忠出面查看现场并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骆吉涛赔偿别德发桃树损失4万元。从以上事实可以说明,骆吉涛知道自己焚烧秸秆导致烧死的桃树是别德发承包的。故其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勘测现场不是本案的现场的主张不能成立。骆吉涛申请再审又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别德发在骆吉涛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原审依法进行审理。在一审时,骆吉涛于2014年1月4日对烧伤桃树的具体损失申请鉴定。同月10日,骆吉涛申请撤回鉴定申请。原审按双方的约定损失的数额赔偿,符合法律规定。骆吉涛申请再审还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纠纷系别德发依据欠条提起的民事诉讼,但该纠纷是因财产损害引起的侵权之债,原审将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骆吉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吉涛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