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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与毛建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毛建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北村三十七组。法定代表人俞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建平,余姚市展拓模具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如东天佑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顾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