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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李某。被告卢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在马坡玻璃厂打工认识,××××年××月××日在马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卢某乙。原告婚后才知道被告离过婚,已有一个儿子。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如今原告已经和被告分居两年多,期间双方从未联系,双感情早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在马坡玻璃厂打工期间相识,××××年××月××日在原马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卢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199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加强沟通,定能渡过婚姻的难关,和好如初,共同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