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97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且一直掌握家中经济权,不给原告花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在某某街道某某村85号宅基地上所建的前后各三间一层平房各半分割。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自己殴打原告、不管其生活等均不属实,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28年之久,并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日生长子杨某甲,XXXX年X月X日生次子杨某乙,现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1994年在其宅基地后院建有三间一层平房,2002年在宅基地前院上又建三间一层平房;并于2014年购置美的冰箱一台。据此,原告于2014年12月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各一份相佐证,用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对该证据认可,无异议。被告坚持答辩意见,释明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房屋分割不做答辩。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愿意多关心原告,如有不足之处,自己愿意改正。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告方坚决不同意调解,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二十余年之久,且共同育有二子,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理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发生争吵,原告即草率提出离婚,显属不妥。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以家庭稳定为前提,担负起为人父母的家庭责任。现原告要求离婚,遭被告否决,且原告主张被告殴打之行为及双方分居之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综上原告主张离婚之事实,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之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养民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