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春亭与肖革、 被告赵卫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陈春亭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革被告赵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亭诉被告肖革、被告赵卫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春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春亭负担。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张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