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春亭与肖革、 被告赵卫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陈春亭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革被告赵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亭诉被告肖革、被告赵卫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春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春亭负担。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张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