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峰与代同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代同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64号原告:韩峰,男,汉族。被告:代同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峰诉被告代同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