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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孔××与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芳,郝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孔芳芳,无职业。被执行人:郝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孔芳芳申请执行郝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望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孔芳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郝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一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