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鲍某某,男,住天津市。被告:陈某某,女,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