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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春洋申请执行杨树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洋,杨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洋,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树海,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春洋申请执行杨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春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100.66元的义务,其中含本金1850.66元、诉讼费250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杨树海承担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