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孙金玉与河南省原阳县正杨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玉,薛佩河南省原阳县正扬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孙金玉被申请人:薛佩河南省原阳县正扬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佩驾驶的豫G818**、赣L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河南省原阳县正扬运输有限公司)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