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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43号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祁县东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丹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1509.5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石家庄尚太碳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兰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