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子江诉范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江,范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李子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毅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江诉被告范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子江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