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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子江诉范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江,范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李子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毅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江诉被告范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子江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