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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兴国与韩长利、高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国,韩长利,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国。被执行人韩长利。被执行人高丽。申请执行人郑兴国申请执行韩长利、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