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海勇与杨广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勇,杨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红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勇,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杨广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红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广丽的住房公积金限额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