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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十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十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百梯巷19号。负责人刘能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华,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十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十社。法定代表人刘晓琴,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武,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纳溪三建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黄桷坝村十社(以下简称黄桷坝村十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纳溪三建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溪三建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人民陪审员  吴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