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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萍与刚军、姜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刚军,姜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姜萍,女,1981年9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刚军,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姜爽,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姜萍与被执行人刚军、姜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小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刚军、姜爽在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六个月,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刚军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间一年,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