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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明玮与承德县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李明玮。被告承德县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光新,经理。原告李明玮与被告承德县巨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玉明人民陪审员  张景学人民陪审员  寇瑞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孔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