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建松申请执行冯雪锋一案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松,冯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松,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冯雪锋,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29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16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雪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K39**的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雪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K39**的车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麻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