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平金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平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凤林,总经理。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迟世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恒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