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广新艺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广新艺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419号北排1号。法定代表人:樊巧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广新艺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68号。法定代表人:黄芳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广新艺装修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志恒铁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5元。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秦肖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