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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经福与许国亮,重庆路畅美公路维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经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许国亮,重庆路畅美公路维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曾经福,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李家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许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亮,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重庆路畅美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陈俊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经福诉被告许国亮、重庆路畅美公路维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经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经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曾经福负担。审判员  张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吉泉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