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朱某某,身份证号码×××,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房地产经纪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东六道街**号。被告文某某,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经审查,原告朱某某曾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一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