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二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二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张二明,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二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