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玉忠,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频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