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振红诉郭宏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董振红被执行人郭宏军本院依据(2013)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董振红诉郭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每月4000元),承担执行费32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32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