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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董振红诉郭宏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董振红被执行人郭宏军本院依据(2013)渭滨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董振红诉郭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每月4000元),承担执行费32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32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