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恢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冻结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恢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局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款2825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黄春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28570元(最高限额),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