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平与李金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李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398-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李金宏。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李金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金宏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平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220325.14元(已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1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申请执行人刘平负担363元,由被执行人李金宏负担6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家庭比较困难,收入微薄,当前无能力偿还交通事故责任款。同意其以80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