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业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被告:于业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业东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美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